會計10-01加值型營業稅之意義及特質-金融試題
【選擇題】
【2】01.營業人除依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上應以每幾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内,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1)每一月 (2)每二月 (3)每三月 (4)每六月。[103土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4】02.甲公司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購入成本為$800,000,並支付加值型營業稅5%。請問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何? (1)$38,095 (2)$40,000
(3)$42,105 (4)$0。[104土銀保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4】03.下列何種情形產生之溢付營業稅,原則上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 (1)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 (2)取得固定資產 (3)因合併申請註銷登記者 (4)購買原物料。[104土銀保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2】04.營業人逾期20日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應納稅額之下列何種規定處罰? (1)處二倍以下罰鍰 (2)每逾2日加徵1%滯報金 (3)處15%滯報金 (4)處30%怠報金。[104土銀保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3】05.有關我國現行營業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稅率為0.1% (2)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稅率為1% (3)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2% (4)夜總會之營業稅稅率為15%。[104土銀保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3】06.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營業稅課徵範圍? (1)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 (2)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3)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4)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104土銀保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4】07.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多少? (1)免稅 (2)1% (3)2% (4)5%。[104臺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1%。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2%。
【2】08.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1)外銷貨物 (2)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3)國際運輸用之航空器 (4)金飾或飾金之加工費。[104臺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出售之土地、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共31項。
【2】09.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多少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1)0.1% (2)1% (3)3%
(4)5%。[104臺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1】10.有關營業稅申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無銷售額者免申報 (2)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 (3)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4)改採每月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104臺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4】11.下列何者並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文規定之應稅事實? (1)銷售貨物 (2)銷售勞務 (3)進口貨物 (4)進口勞務。[105土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4】12.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所稱之「營業人」? (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2)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4)各級政府組織未從事銷售活動者。[105土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4】13.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零稅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零稅率和免稅皆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所規範免徵營業稅的範圍 (2)零稅率和免稅的進項稅額皆不得扣抵 (3)稻米、麵粉之銷售為零稅率 (4)零稅率的進項稅額得扣抵,因外銷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稅款不必留抵,可申請退稅。[105土銀]
(1)零稅率和免稅未在免徵營業稅的範圍。(2)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得扣抵。(3)稻米、麵粉之銷售為免徵營業稅。
【綜合題】
【土銀106-3】下列有關我國營業稅之規定,請詳述之:
(一)請說明營業稅零稅率與免稅之差別。
種類 |
適用商品 |
銷項稅額 |
支付資產或費用之進項稅額 |
零稅率 |
外銷商品 |
0 |
1.支付5%營業稅,記入「進項稅額」項目。 2.進項稅額可申報退稅。 |
免稅 |
免稅商品 |
免徵 |
1.支付5%營業稅,不能記入「進項稅額」項目,應併入資產或費用項目。 2.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稅。 |
(二)請說明加值型營業人有哪些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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