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0-01加值型營業稅之意義及特質
意義 |
1.加值型營業稅:對銷售加值額課徵營業稅。 2.總額型營業稅:對銷售總額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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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在中華民國境內(屬地主義)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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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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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質 |
1.消除重複課稅。 2.資本財實質免稅,提高投資意願。 3.外銷採零稅率,提高外銷競爭力。 4.具有自動勾稽功能。 5.符合租稅中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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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 |
1.一般事業:5% 2.外銷事業:0%零稅率 3.免稅事業:免稅 |
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 (總額型營業稅營業人) |
1.小規模營業人:1%、農產品0.1% 2.特種飲食業:夜總會15%,酒家25% 3.金融保險業:103年7月1日起,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1)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2)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3)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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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繳期間 |
兩個月為一期,每年一、三、五、七、九及十一月的15日內申報。 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內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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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品 |
出售的土地、醫院的醫療服務及藥品、學校的教育勞務、出版業經審定的各級學校所用的教科書、職業學校不外營業的實習商店銷售的貨物或勞務、郵票、報紙、稻米或麵粉、金條或金飾(加工費不在此限)、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的貨物或勞務。 |
※零稅率與免稅之區別
種類 |
適用商品 |
銷項稅額 |
支付資產或費用之進項稅額 |
零稅率 |
外銷商品 |
0 |
1.支付5%營業稅,記入「進項稅額」項目。 2.進項稅額可申報退稅。 |
免稅 |
免稅商品 |
免徵 |
1.支付5%營業稅,不能記入「進項稅額」項目,應併入資產或費用項目。 2.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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