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1. 加值型營業稅:對銷售 加值額 課徵營業稅。 2. 總額型營業稅:對銷售 總額 課徵營業稅。 對象 在中華民國境內 ( 屬地主義 ) 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特質 1. 消除重複課稅。 2. 資本財實質免稅,提高投資意願。 3. 外銷採零稅率,提高外銷競爭力。 4. 具有自動勾稽功能。 5. 符合租稅中立原則。 稅率 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 1. 一般事業: 5% 2. 外銷事業: 0% 零稅率 3. 免稅事業:免稅 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 ( 總額型營業稅營業人 ) 1. 小規模營業人: 1% 、農產品 0.1% 2. 特種飲食業:夜總會 15% ,酒家 25% 3. 金融保險業: 103 年 7 月 1 日起,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1)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2)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3) 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報繳期間 兩個月為一期,每年一、三、五、七、九及十一月的 15 日內申報。 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內申報。 免稅商品 出售的土地、醫院的醫療服務及藥品、學校的教育勞務、出版業經審定的各級學校所用的教科書、職業學校不外營業的實習商店銷售的貨物或勞務、郵票、報紙、稻米或麵粉、金條或金飾 ( 加工費不在此限 )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的貨物或勞務。 ※零稅率與免稅之區別 種類 適用商...